由于日本特許廳未支持乳酸菌飲料“養(yǎng)樂多”的塑料飲料瓶形狀是有別于其他公司商品的“立體商標”,養(yǎng)樂多總公司(東京)對此表示不服,向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撤銷特許廳的裁決。16日,知識產權高院作出裁決,稱“根據多年使用銷售成績,(養(yǎng)樂多的塑料飲料瓶形狀)擁有區(qū)別于其他公司商品的與眾不同之處”,按養(yǎng)樂多公司的要求撤銷了特許廳的裁決。
沒有商品名稱等文字和圖案,僅憑飲料瓶形狀本身被知識產權高院認定為立體商標的,此前也有先例,最早的則是可口可樂的瓶身。由此一來,保護那些憑借多年銷售業(yè)績?yōu)橄M者所熟悉的商品可能將成為司法界的慣例。
審判長中野哲弘認為,此案與可口可樂案相同,養(yǎng)樂多自1968年采用這一飲料瓶后,40多年來沒有改變過飲料瓶身形狀,在乳酸菌飲料中也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。
此外,中野還說道“我們認為,飲料瓶的立體形狀與其商品名稱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吸引眼球能力,能給人以強烈印象,擁有區(qū)別于其他公司商品的與眾不同之處?!?